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文化旅游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市直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将辖区内文化旅游领域的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通过机选形式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完成检查任务并及时呈报分管负责人。
第十三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政务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五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